根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和《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现就《高台县关于规范燃气气瓶置换、报废管理的提醒告诫书》征求公众意见。如认为本通告存在违反《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政策规定,含有排除或限制市场竞争的内容,请于2026年10月20日前反馈至高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队408办公室)。
联系人:张艳萍
联系电话:18993637356
通讯地址:高台县城关镇县府东街213号
附件:《高台县关于规范燃气气瓶置换、报废管理的提醒告诫书》
关于规范燃气气瓶置换、报废管理的提醒告诫书
县内燃气气瓶充装单位、气瓶使用者、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液化石油气钢瓶(下称燃气气瓶)置换、报废管理,防范报废气瓶流向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单位及其他场所引起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气瓶安全技术规程》《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和《甘肃省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由县政府同意,现就有关要求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禁收购和处置废旧气瓶
1.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含餐饮单位及居民用户等)私自将废旧液化气瓶出售给废品回收企业(站点)或其他单位和个人;
2.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含废品回收企业、回收站点,废品回收人员等)私自回收、倒卖、处理废旧液化气瓶。
二、气瓶报废条件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必须报废:
1.气瓶使用时间超过设计使用年限或安全评估合格后延长的使用年限;
2.经检验判定应报废的气瓶(例如瓶体腐蚀、焊缝存在裂纹、阀座倾斜等);
3.进行过焊接、修理、挖补、拆解、翻新的气瓶;
4.无法保证安全使用一个检验周期的气瓶。
三、报废程序与要求
1.禁止转卖报废气瓶
气瓶充装单位既是气瓶的产权单位也是气瓶的使用单位,应主动担起本单位废旧气瓶的回收、报废责任,不得以任何形式销售、转卖、转移报废气瓶,禁止自行处理,严禁将报废气瓶交给除气瓶专业拆解机构以外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2.强制送检报废
充装环节查验不通过、非自有产权气瓶纳入报废气瓶处理。
专业拆解机构应采用压扁或者将瓶体解体等不可修复的方式消除气瓶使用功能。禁止采用钻孔或者破坏瓶口螺纹的方式对报废气瓶进行消除使用功能。
充装单位应在消除使用功能后15个工作日内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燃气气瓶报废处理月报表》。
四、规范气瓶置换
1.充装单位通过科学合理制定作价补偿机制,回收用户自有气瓶,推行用户“交押金”入户模式,让用户终身免费使用气瓶。
2.用户持有他人产权气瓶,充装单位应引导用户到原产权单位充装。
3.用户变更充装单位,应将气瓶退回原产权单位。
五、燃气充装单位自查
充装单位应每日清查存放的各类报废气瓶(含审核不通过、非自有产权气瓶),建立台账并留存影像记录,易燃易爆气瓶存放时间不应超30天。
六、违规处理
1.对销售、出租报废气瓶的经营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二条依法查处;对未依法履行气瓶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气瓶使用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依法查处;对充装报废气瓶的充装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依法查处;对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移交县公安部门予以追究。
2.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单位(个人)严禁收购、储存未经消除使用功能处理的各类燃气气瓶,违者将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公安部门依法追究。
3.非法储存易燃易爆气瓶形成安全隐患、引发事故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涉嫌危险作业罪、非法经营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请县内燃气气瓶充装单位、再生资源回收单位(个人)和气瓶产权私有自然人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共同维护燃气气瓶安全。
高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高台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
高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高台县公安局
2026年10月14日